农村企业解散难 法院调解“好聚好散”
2024-11-19 16:11:4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吴天鹏 胡语桐 | 点击量:1020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吴天鹏 胡语桐)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乡村产业蓬勃发展,众多农村居民通过开设合作社、公司等方式优化乡村产业结构,助力农民增收。但部分村民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导致解散公司成为一大难题。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通津铺法庭成功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了一起涉及公司解散的合同纠纷,有效指导了一家农村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据悉,2020年,刘某、卓某与肖某三人合伙成立了张家界某纸业有限公司。然而,受疫情影响,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几人在协商解散公司时,未采取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而是私下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了分割,并形成了协议。后续因刘某承担了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卓某应当承担的部分。

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经组成清算组、公告债权人等程序,便同非公司股东肖某分配了公司剩余资产,且至今仍未注销,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考虑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协议部分内容有效及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等现实情况,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引导公司进行清算,并对当事人协议中有效部分进行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调解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协议的不规范问题,并详细阐述了公司解散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未注销公司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同意注销公司。

最终,在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已经清偿作出承诺后,刘某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了注销公司登记。同时,双方对个人所欠银行贷款的追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实现了案件事了,更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未来,慈利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司法服务模式,保障农村微小企业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引领公司合法有效退出市场,清除“僵尸企业”,共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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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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